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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件13人涉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介绍认识并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团伙。2022年3 月至6月,该团伙与上游犯罪分子联络,在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江口县等地,寻找“卡农”提供银行账户,通过多次转账、取现的方式,长期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涉案赃款,逃避监管和查处。被告人张某某等6人使用他人共计81张银行卡从事洗钱活动,支付结算涉嫌诈骗犯罪资金共计20,498,280.76元;关联诈骗犯罪案件170起,支付结算诈骗犯罪资金共计6,798,965.8元。法院认定张某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均属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没收6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7人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 10月,樊某某、姚某某等6人多次到松桃、江口等地盗窃电缆线,6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樊某某出售的电缆线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姚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易某某知姚某某出售的铜线等财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呈现作案形式团伙化、作案主体年轻化、作案目标精准化、赃款流动快速化等特点,同时还诱发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在此碧江区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进行租借、售卖,发现自己名下或亲人、朋友名下的银行卡被用于大量转款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下一步,碧江区法院会继续保持对涉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案件从严、从快惩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平安、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安慧芳编辑 白春霞二审 安慧芳三审 朱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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