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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视点!国企职工因轻信"养卡"中介落入"套路贷"深渊

来源:正义网    时间:2023-06-14 13:44:23

投资基金欠债,又因轻信“养卡”中介落入“套路贷”深渊,直至成为被执行人时,才发现自己不仅背负巨债还官司缠身。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他抱着一丝希望走进了检察院的大门——


(资料图)

借款10万元,还款85万元?

姚雯/漫画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这笔债我恐怕要背一辈子了,这个教训太沉痛了!”前不久,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监督人夏某向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送来感谢信和锦旗。在与检察官交谈时,他几度哽咽……

惹上官司

投资欠债后又被“套路贷”

夏某原是一名国企职工,工作体面,收入稳定,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十多年前,看着身边的一些亲朋好友住豪宅、开豪车,夏某羡慕之余,动起了赚外快的念头。听说炒基金回报快,他也跟风,结果掉进“基金陷阱”仍不自知,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不少债。

2014年,夏某为尽快还清债务,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从事“养卡”业务的张某。张某替夏某还债后,让夏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信用卡都交给他。被债务冲昏头脑的夏某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对张某言听计从。拿到夏某的信用卡后,张某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套现并占有资金,再以卡养卡。而每操作一笔,张某还向夏某索要套现金额3%左右的手续费。

到了2015年,夏某已债台高筑,妻子也带着孩子离开了他,可他依然执迷不悟,还在幻想着通过加杠杆投资股市赢回本钱。于是,他又从张某处借了10万元,约定1天支付利息2000元,1个月支付利息6万元。两个月后,夏某连本带利归还张某12万元,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夏某应当按两人之前的约定偿还本息22万元。可此时的夏某早已变卖了家产,身无分文,哪还有钱还债。张某不依不饶,不仅时常去夏某单位索要债务,有时还去夏某的父母家滋扰。随着时间的推移,利息越滚越多,张某就不断让夏某用大额借条换回小额借条。2018年1月,夏某迫于压力,签下一张85万元的借条。

虽然在这张借条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夏某还是心存侥幸。他在网上查询了解到,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我那时候就觉得,张某并没有向我转账85万元的凭证,就算他拿着借条去告我,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夏某在申请监督时回忆说。

之后,张某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追债,夏某无法在单位安心上班,就请假去外地的亲戚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张某也没了动静,夏某暗自庆幸自己躲债成功。直到2019年6月的一天,一条手机短信彻底粉碎了他的幻想。

“那天,我收到一条公积金中心发来的短信,说我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了。我赶紧去公积金中心查询,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收到了法院的执行文书,按要求冻结了我的公积金账户。”夏某告诉检察官,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后,他立即前往法院查询具体情况,这才得知自己被张某起诉了,而且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也就是那时,他才收到了“迟到”的判决书。

原来,2018年5月,张某凭借“养卡”期间与夏某多次的转账记录,用50张转账凭证(合计76万元)及他与夏某签订的85万元借条,将夏某起诉至法院,并在被告联系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了夏某早已出售的房产地址,最终导致法院送达开庭通知时因联系不到夏某,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2018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诉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夏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夏某偿还张某7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夏某从头到尾对这起诉讼毫不知情。

夏某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宜昌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申请监督

检察官抽丝剥茧苦寻证据

2021年7月,夏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带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向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在申诉窗口,他一再强调,那张借条是被迫写的,他压根儿没找张某借过这么多钱。案件被交由该院第二检察部办理后,根据夏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可能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形。顺着这一思路,检察机关展开了深入调查。

承办检察官向银行调取了双方的交易流水,整理转账明细,厘清资金流向,列明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由于当时存在信用卡“养卡”情形,双方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根本无法确认真实的借款数额;询问夏某时,他也因时间太久,对借还款时的具体情况回忆不起来,除了能提供信用卡账单外,其他能够证明他和张某之间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借款数额的有效凭证都无法提供。此时,夏某的信用卡基本都已经注销停用,张某也不承认夏某的信用卡在他手里,还称“夏某向我借钱,说信用卡还不上了,我就往他指定的卡里转账”。调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不能查清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借款数额,就无法对案件准确作出处理决定。开完第一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后,大家都认为证据虽然有疑点,但不足以证明该案系虚假诉讼,毕竟双方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可的,只是数额无法查清,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的依据并不充分。

然而,承办检察官始终没有放弃,依然不断地联系夏某核实情况,希望他积极提供线索。之后,夏某向检察官提供了2015年至2017年间他向张某转账84万元的转账明细,但因他和张某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认定这些转账凭证和85万元的借条是否具有关联性难度很大。开完第二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后,大家对案件是否启动监督仍然没有十足把握。

依法抗诉

再审纠错并追究违法者刑责

一筹莫展之时,卷宗里的一张户籍证明让承办检察官眼前一亮——卷宗里的法院送达文书显示,法院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都没有联系上夏某,最后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唯独没有向夏某的户籍地送达诉讼文书。

检察官就此展开调查,通过夏某的陈述及向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证明,证实了夏某的户籍地址就是其父母房子的地址,其父母至今仍在那里居住,这是一个有效的送达地址。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向当事人的户籍地送达诉讼文书,户籍地也不能送达的才可公告送达。正是法院送达文书不规范,致使夏某丧失了出庭辩论、质证的权利,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这一发现,使办案工作发生了转机。

承办检察官还查明,张某在一审时提交了50份银行出具的《业务证明书》,每一份《业务证明书》仅记载单独一次的转账记录,并非完整连续的银行交易流水,张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完整反映他和夏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实际上,在此期间,夏某对张某也有200余次转账。检察官根据夏某提供的信用卡账单逐一对照后发现,张某均是在夏某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当天向其信用卡转账还款,且在还款后三日内该张信用卡便会产生大额消费,消费金额与张某转账还款的金额相差无几。经进一步查询,这些大额消费所对应的大部分商家都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注册信息,只有个别商家与张某有关联,主要为零售超市、电器商行、副食商店等场所,消费金额动辄几千元或者上万元,这也不符合常理。

经检委会会议讨论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转账凭证并未完整反映其与夏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且与借条项下的借款关联性不强,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2022年2月,三峡坝区检察院向宜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宜昌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5月,宜昌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2022年9月,宜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庭审。因案件时间跨度久,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又组织了二次开庭,继续查明案件事实。

今年3月,夏某终于拿到了法院再审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移送其涉嫌刑事犯罪线索。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围绕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夏某进行了释法和警示教育。

■检察官说法

“以卡养卡”不可取

提到信用卡“养卡”,很多人并不陌生。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在还不上信用卡后,为避免被银行催债、进入征信“黑名单”,会找所谓的“养卡人”,让“养卡人”先替自己还款,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方式套现。通过“养卡”方式循环操作,虽然能使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保持正常,也不会因为逾期还款产生高额利息,但实际上蕴含着极大风险。

首先,“养卡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次,“养卡”对信用卡持卡人而言也意味着很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刷卡消费会有助于提升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积分,但虚假消费或POS机套现行为不同于正常的刷卡消费,很容易露出破绽,一旦被银行发现,持卡人将轻则被冻结卡片,重则还会被追责。同时,“养卡人”一旦掌握了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密码、对账单等重要信息,很可能到其他银行冒领新卡后进行恶意透支,使持卡人财产受损,或者非法套现后将钱用于炒股、投资、放贷等高风险行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持卡人将面临巨额债务。

因此,持卡人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的功能,合理合法用卡,理性透支消费,切忌“以卡养卡”“以贷还贷”,以免陷入危机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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